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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 州 市 财 政 局
鄂州发改环资[2009]286号

    关于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发局、财政(金)局,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9]803号)精神,要求各市州积极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为顺利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推广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今年,省发改委、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为3万只,其中,紧凑型节能灯2万只,双端直管节能灯1万只,另有高压钠灯1000只(用于道路、工矿照明)。
二、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具体组织联系工作由市发改委承担。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分配的推广任务数量,迅速落实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安排,确保在今年11月份前完成分配的推广任务,并请每月底报送当月推广任务完成情况。
三、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
此次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推广紧凑型节能灯;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负责推广双端直管节能灯和高压钠灯。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中标协议价格见附表1。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联系表见附表2。
四、推广任务分配
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分配任务数,具体分配表见附表3。
五、补贴办法
1、补贴标准。对大宗用户,每只节能灯按中标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城乡居民用户,每只节能灯按中标价格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方式。采取间接补贴,财政资金不直接补贴用户,而是补给中标企业。节能灯按中标价格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安装数量和补贴标准对中标企业给予补贴。
3、确认方式。中标企业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合同(协议),并在完成安装后得到用户确认签章;中标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试用后,应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
六、责任措施
1、此次节能灯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单位2009年节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机关、学校、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节能照明灯具应优先采用政府补贴产品,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推广任务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暂停拨付其部门预算经费。
3、对超额完成推广任务的区(开发区)、街,市发改委、财政局将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财政资金项目;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对没有分解推广任务、未开展推广工作的区(开发区)、街,将暂停申报省级补助项目,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暂停资金拨付。
市发改委联系人: 张弘毅、徐斌
电话:0711-3830651 传真:0711-3830653
电子信箱:ezfgwzyk@126.com xubin1113@163.com
附表1、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中标协议价格表
附表2、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联系表
附表3、鄂州市2009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配表
附表4、鄂州市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完成进度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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