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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我市的投资体制改革。
二、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主要任务是:落实企业自主权,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健全投资调控体系,改善投资调控方式,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建设程序。
三、投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省政府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的过渡期间,仍按原来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在鄂政发[2005]12号文件下发后(3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过渡时间已审批的项目,如果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要求重新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执行省政府《意见》所明确要求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本《通知》下发后,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省政府《意见》要求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统筹安排,集中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改变“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建设实施方式,加快推进“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加强计划、资金、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动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对全社会投资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有效调控方式。要加强规划对投资的指导作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三)建立分工协作的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工,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行政人员的责任。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对已出台的办法要跟踪调研,及时完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坚决废除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五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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