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搞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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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实施《意见》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附近三《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意见》中关于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界定和时效,以便更好地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规范投资管理,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筹国外贷款等建设项目,《意见》规定,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即按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六个阶段进行审批。结合我市实际,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六个阶段,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少于2000万元的可简化为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开工报告。
     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目录》所列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的项目,项目法人须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确定)。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别,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或虽然核准但核准文件已经失效的项目,或核准内容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别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房屋登记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除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法人须向项目备案机关报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备案采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1年。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已备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房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五、《意见》要求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在《意见》实施前批准了项目建议书(立项)的,项目开工前仍需审批开工报告。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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